如客观性原则是反映以 会计核算工作中实际发生的 经济业务为依据的 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稳健性原则要求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实务工作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费用或 收入、资产等。此外,稳健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 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形式,促使企业采取“谨慎”的行为来达到既定的目的。因此,它可能失去客观的立场。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 经济活动中,就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来缓解其冲突。
首先,我们应合理的确定各项 会计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在12条 会计原则中,客观性原则居于首要地位,稳健性原则必须在维护客观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对于其他会计原则的使用顺序,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合理的确定。
其次,要对冲突情况予以充分披露。由于每个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不同时间,不同经营环境下有所不同,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在 信息披露中充分说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揭示因与其他 会计原则的冲突而对 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及其变动情况。充分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地提高信息的 可比性,从而使与企业的 利害关系者能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冲突进一步恶化而误导 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
再次,我们还要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操作上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 约束机制。由于稳健性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强的随意性和倾向性,因此,为了避免企业以运用稳健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 低估 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稳健性原则当作成本、 利润的调节器,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防止滥用和曲解稳健性原则,避免人为地加剧与其他 会计原则的冲突。 过度运用或运用不够都可能降低稳健性原则优点的发挥而扩大其缺点,使企业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的揭示,从而使企业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决策方面受到误导。
在现时会计纷繁复杂的环境下,会计不确定性程度逐步提高,稳健性原则既然体现了人们对会计不确定性因素的谨慎小心的态度,就应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 会计政策方案的选择时应切时的寻找一个应用稳健性原则的 平衡点,以使稳健性原则的优点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将其自身的缺陷约束在一个最小的范围内。我们在把握稳健性原则的“度”时,应将会计信息按其不确定性的大小分为“很可能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可能性极小”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三类。在充分考虑了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 配比性原则的前提下,将稳健性原则与会计不确定性的分类结合起来,即对于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很可能发生”的费用或 负债,应加以确认,并反映在企业的 会计报表中,对于“很可能发生”和“可能性极小”之间的费用或债务,只要求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和披露,而那些“可能性极小”的费用或债务,企业可以不在会计报表中的 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至于对预计的 收入和资产只有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的应在企业的报表中加以披露和说明,而对于那些“可能性极小”的,应从谨慎的角度出发,不必在会计报表中及其 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不进行任何处理。但最重要的是,在按上述分类执行稳键性原则时,必须认真合理的考虑权衡相关性、 客观性、 配比性与稳健性原则之间的 成本效益,而不能片面的“教条化”执行,否则仍会犯“度”运用不当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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