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定价基准日存在多种选择,往往会产生多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如果股价与定增价之间存在较大(正向)差距,由于浮盈较大容易引发市场的质疑,客观上也不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如果定增价格与股价存在倒挂现象,往往会导致非公开发行失败。既浪费人力、物力,也会浪费监管资源,而且,上市公司无法获得资金,也不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
个人以为,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确定为发行期首日为宜。由于定增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此定价不仅参与定增的对象有利可图,定增发行失败的现象也将大为减少。既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原则,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募集到资金投入到募投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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