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6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卜岚 实习生 周绮芃)6月8日,记者从湖南省住建厅获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并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的,投诉人应向建设单位、物业反映,建设单位、物业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意见稿》明确,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开质量承诺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栋号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质量保修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办公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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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在保修期内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人应向建设单位、物业反映,建设单位、物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投诉人满意调查处理结果,且不需要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或设计的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应当自投诉人同意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之日起10日内开始修复,30日内修复完毕,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需要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或设计的质量问题,投诉人与质量保修责任单位应根据修复方案或设计,对修复时限做出约定。
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投诉人可以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仍不满意的,可以按规定逐级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同时,采取走访形式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引导投诉人到指定接待场所,接收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并进行登记。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质量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原则上不超过五人。
此外,投诉事项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匿名投诉,投诉人与所投诉的工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所有人委托的;超过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
不接受工程质量整改,坚持要求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因投诉人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投诉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投诉人向受理、办理机关或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事项的;因投诉人不配合投诉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或其他部门已经终止投诉事项并发出办结告知书等情形。
《意见稿》表示,将根据相近时间段,对同一类构件、同一性质的质量缺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程度分为:特别重大质量缺陷、重大质量缺陷、较大质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轻微质量缺陷五个等级。
特别重大质量缺陷,是指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质量问题;重大质量缺陷,是指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质量问题;较大质量缺陷,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质量问题;一般质量缺陷,是指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质量问题;轻微质量缺陷,是指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问题。[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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