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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4月28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利率互换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北向互换通”,即香港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清算、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
对于“北向互换通”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现阶段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同时,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北向互换通”充分考虑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情况,初期全市场每日交易净限额为200亿元人民币(即全部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在轧差后的名义本金净额每日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清算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即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净头寸对应的“互换通”资源池风险敞口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未来,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额度,并对外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中指出,使用外汇参与交易的,其交易到期或不再继续参与的,原则上应当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回外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解释称,为方便持有外汇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投资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使用外汇的境外投资者可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初期,境外投资者可选择一家香港结算行办理业务。香港结算行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资金兑换时,应当做好真实性审核相关工作,确保所兑换的资金用于“北向互换通”交易。其交易到期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可继续投资,如用于非“北向互换通”投资用途,应当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为外汇。(中新经纬APP)
【编辑:付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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