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18周岁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则可赔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较大者(若观察期结束未满6周岁,则应持续至年满6周岁);若被保险人18周岁后、缴费期满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则可赔付已交保费*约定比例和现金价值较大者;若被保险人是18周岁后、缴费期满后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则可赔付已交保费*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保额的最大者。约定比例规定为18周岁-40周岁为160%、41周岁至60周岁为140%、61周岁及以上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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